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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189号
发布时间: 2025-09-17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89号

青岛伍竹乡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KRB30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1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87号

青岛伍竹乡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KRB30P)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2号楼1208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11月,2017年5月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李沧区税务局于2025年6月20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于2017年5月28日起走逃(失联)。2025年8月1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自成立以来无税款缴纳记录。

(三)经查询你单位税务登记开户银行账户信息,你单位与上游单位无资金交易,与下游部分企业虽有资金交易,但闪进闪出至个人账户,资金明显异常。

(四)你单位自成立起集中受票开票后走逃。你单位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向大庆市润心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巧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燕津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汇鼎君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凯翔制冷科技有限公司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750165.11元,税额合计807528.03元,价税合计5557693.14元。你单位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取得北京立见朝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茂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交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哒茜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合计4818581.28元,税额合计819158.70元,价税合计5637739.98元。你单位无运费等运输发票取得,无正常经营所需的水电费、固定资产等进项。

(五)你单位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取得北京茂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1100154130,发票号码07918841-07918865,金额合计2395148.19元,税额合计407175.09元,价税合计2802323.28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中砂、沥青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碎石、毛石。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向大庆市润心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巧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燕津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汇鼎君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凯翔制冷科技有限公司6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750165.11元,税额合计807528.03元,价税合计5557693.14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你单位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取得北京立见朝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茂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交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哒茜商贸有限公司4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合计4818581.28元,税额合计819158.70元,价税合计5637739.9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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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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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89号

青岛伍竹乡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KRB30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1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87号

青岛伍竹乡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KRB30P)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2号楼1208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11月,2017年5月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李沧区税务局于2025年6月20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于2017年5月28日起走逃(失联)。2025年8月1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自成立以来无税款缴纳记录。

(三)经查询你单位税务登记开户银行账户信息,你单位与上游单位无资金交易,与下游部分企业虽有资金交易,但闪进闪出至个人账户,资金明显异常。

(四)你单位自成立起集中受票开票后走逃。你单位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向大庆市润心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巧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燕津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汇鼎君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凯翔制冷科技有限公司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750165.11元,税额合计807528.03元,价税合计5557693.14元。你单位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取得北京立见朝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茂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交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哒茜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合计4818581.28元,税额合计819158.70元,价税合计5637739.98元。你单位无运费等运输发票取得,无正常经营所需的水电费、固定资产等进项。

(五)你单位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取得北京茂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1100154130,发票号码07918841-07918865,金额合计2395148.19元,税额合计407175.09元,价税合计2802323.28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中砂、沥青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碎石、毛石。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向大庆市润心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巧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燕津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汇鼎君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凯翔制冷科技有限公司6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750165.11元,税额合计807528.03元,价税合计5557693.14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你单位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取得北京立见朝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茂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交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哒茜商贸有限公司4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合计4818581.28元,税额合计819158.70元,价税合计5637739.9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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